协会动态公告:
王华庆: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作者:来源: 央行 发布时间:2013-08-26点击数: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华庆

  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与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三条主线。金融消费者教育作为一种预防性保护,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框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机后,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受到G20的高度关注,在陆续召开的华盛顿、伦敦、匹兹堡、多伦多、首尔峰会上,均作为重要议题之一进行讨论。G20呼吁各成员国制定《金融教育国家战略》,更好地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支持下,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已提交G20)。OECD也于2008年创建国际金融教育网络(INFE),旨在促进和推动全球金融教育问题的决策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国际合作。就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INFE建议:(1)各国政府和利益相关者应促进公正、公平的金融消费者教育;(2)促进方法论的发展,以评估现有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的有效性;(3)金融消费者教育应该从学校开始,使人们尽早受到该方面的教育;(4)金融消费者教育应该成为金融机构良好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并建立问责制;(5)金融消费者教育要有别于商业咨询,应当制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6)金融机构应鼓励检查客户是否阅读和理解信息,特别是涉及到有关长期承诺或者有很大潜在的金融后果的服务时,小字体、深奥文字应当予以阻止;(7)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应侧重于重要的生活规划,如基本的储蓄、债券、保险、养老金方面;(8)项目和执行战略应当着眼于能力建设,对特殊群体要有针对性并尽可能个性化;(9)应该提倡国家宣传、特定网站、免费信息服务和金融消费者高风险(如欺诈)预警系统。

  金融机构是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力量,在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培育成长阶段,消费者金融知识基础仍相对薄弱的条件下,应主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资源多角度、多形式地向金融消费者普及相关金融知识,增强金融消费者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促进、提升消费者参与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一、提高对金融消费者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消费者教育意义重大。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一种预防性保护。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掌握金融知识、了解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技能、提升金融风险意识。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理性,降低其系统性行为偏差,增强其对金融市场的信心,接受良好金融教育的消费者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有利于扩大金融服务受众面,提高金融包容性,使更多的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工作机制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规划。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特点,制定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规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各条线的工作重点、教育效果的评估方式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指定部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机构要明确指定一个内设部门来协调实施本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规划,参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负责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部门要与负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部门一致。

  (三)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人才培养。金融机构要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知识培训,构建专业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人才队伍。

  (四)积极配合、参与相关方面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三、提高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要让金融消费者认识到学习金融知识的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帮助金融消费者认识到参与金融教育活动、学习金融知识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金融教育活动。同时,提高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的有效性,使金融消费者从中获益,进一步提高其参与金融教育活动的热情和主动性。

  (二)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缺陷和行为特点设计金融教育方案。金融机构可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进行系统分析,发现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缺陷,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组织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能力、倾向、行为等方面的问卷调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的研究和分析,设计、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通过金融各种教育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改变固有的行为特点,克服盲目自信、短视等系统性行为偏差。

  (三)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资料要通俗、简洁、生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宣传资料要尽可能通俗易懂,生动形象,信息量适度,使大多数金融消费者能够容易、准确地掌握。选择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最佳时机和地点。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时,要选择最佳时机,如金融消费者制定长期财务计划、需要或即将做出重要财务决定时(例如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申请银行卡、申请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股票、购买养老保险等)。金融机构要选择最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学习的环境(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学校、消费者的工作场所等),开展金融教育活动。

  (四)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教育。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承担方面的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教育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通过金融风险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自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结合新近出现的典型风险案例,通过预警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

  (五)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知识的普及。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金融教育活动,使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机构内部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投诉电话、具体负责人等)和第三方(包括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投诉受理、处理渠道以及报警途径。

  四、多渠道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一)集中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机构可设定每年九月为“金融知识普及月”,组织开展集中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在每年3.15期间,金融机构可集中开展以“维权”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告知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维权的渠道和方式。

  (二)多形式开展日常性、持续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机构要形成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在日常销售每一款金融产品时,要主动开展金融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对相关金融产品的内涵和风险的理解。积极搭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平台,开设公众教育服务场所,利用免费咨询电话、网站、官方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金融知识。建立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教育活动的反馈机制,重视倾听、回应市场声音,深入了解金融消费者动态,实现单向教育与互动型教育相结合。结合金融教育活动的具体内容,选择重点对象进行集中教育,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实现教育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利用处理投诉和咨询的个案过程,开展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采用小奖品、免除相关金融服务费用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金融消费者主动参与、持续参与金融教育活动。

  (三)针对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开展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金融机构要细分金融消费者教育对象,根据各细分群体的年龄阶段、知识水平及金融知识需求特征等因素,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和重点,使金融消费者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

  (四)重视对弱势群体金融知识的普及。我国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知识水平差距较大,金融机构要对微小企业、在校学生、边远地区贫穷人群、劳务流动人口、妇女、残疾人等金融服务中的弱势群体制定相关倾斜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专项活动。

  五、跟踪调查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施效果

  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综合使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建立标准化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对各项金融教育项目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价,不断改进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提高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施效果。

  金融知识普及是促进金融稳定、提升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及其他相关部门从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统筹规划,以多种方式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使消费者更好地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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