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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将引导政策性银行补充中小银行资金来源
作者:来源:经济日报发布时间:2014-12-16点击数:

编者按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本报将以量化数据对比为手段,以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银行业支持国家经济战略发展、监管简政放权、银行业治理体系改革、银行业支持“三农”、普惠金融、银行业风险防范化解等金融热点为切入点,盘点一年来的银行业改革亮点和经验。

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郭子源报道:《经济日报》独家获悉,银监会将引导政策性银行以提供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地方性中小银行合作,补充中小银行资金来源,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拓展资金来源并丰富服务小微的金融机构体系。同时,银监会还将规范小贷公司、P2P等新型融资机构的经营,使其在小微企业融资载体中成为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

本报独家获悉的监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末,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本外币口径)余额为85.21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9.78万亿元,占比23.22%,较年初增加2.16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速13.77%,比各项贷款增速高0.91个百分点。当年全国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户数644.7万户,户均累放金额289万元,各省(区、市)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普遍超过80%。

此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4452亿元,比年初增加91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5%,比年初增加0.25个百分点,略高出各项贷款不良率0.57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下一步将着重拓展资金来源,丰富服务小微的机构体系。

其中,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和资产证券化的行为将继续得到支持,同时也将受到更规范的监管。银监会表示,银行需对发债募集资金和降准释放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以确保相关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在丰富服务小微的机构体系上,除了上述政策性银行和小贷公司、P2P、大型银行、中小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自的角色也予以明确。银监会表示,鼓励大型银行继续发挥小微金融主力军作用,利用网点优势做精做深专营机构;中小银行则应继续建设小微支行,扎根基层,重点督促城商行坚守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此外,还将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战役仍在继续。

从2013年7月的“金十条”到2014年8月的“融十条”再到11月的“新融十条”,一年多的时间里,社会合力攻坚力度不断加大,也基本形成了一项共识,即目前融资难、融资贵并非总量问题,而是结构问题,应摒弃“大水漫灌”模式,开启“滴灌”模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让更多有生命力的行业、企业与金融资源更好地衔接。

多渠道开拓资金来源

今年以来,监管层一直在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信贷资产流转业务试点也在有序进行。“资产证券化从试点变成常态,可以盘活银行巨大的存量信贷资产,减少银行的资本消耗,增加银行的可贷资金。”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说。

对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的小微企业,形成多层次资金供给格局显得更为重要。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短、小、频、急”,授信属于“千军万马”的散单模式,大行的优势在于资金量丰厚,而在审批、放贷速度上,中小型银行反倒更有优势。

本报记者在浙江调研时发现,当地涌现出不少做小微信贷的“专业户”。例如,泰隆银行500万元以下贷款客户占99.9%,余额占93.38%。“小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特点是,以30分钟车程为服务半径,专人、分区网格化管理,把小微客户连成片,开展综合授信,同时将机构资源100%下沉,这也是小银行的优势。”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董事长王钧表示。

为了持续补充中小银行的资金来源,银监会表示,接下来将引导政策性银行以提供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地方性中小银行合作,同时督促中小银行继续建设小微支行,发挥自身优势打好根基。今年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将继续推进,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

确保“滴灌”精准有效

保证新增贷款流向有生命力的行业、企业,以实现信贷结构调整是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更为关键的一环。

受访者大多表示,要保证“滴灌”精准、有效,从外部驱动力看,首先要严控新增资金流向“两高一剩”领域,其次要密切监测银行发放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用途;从银行内部驱动力看,要为继续服务小微的金融机构“壮胆”,降低小微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系数,同时推进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经济日报》记者在全国多地调研发现,目前针对“两高一剩”领域,监管机构普遍要求银行业实施总量控制,确定压降目标。在产能过剩调整较为紧迫的江苏省,中国农业银行(3.10, 0.10, 3.33%)江苏省分行今年要求压降10%“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为更多小微企业腾挪信贷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用途也将更为规范。银监会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下一步,发行专项金融债和享受“定向降准”优惠政策的银行,需对发债募集资金和降准释放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以确保相关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银行服务小微不是不愿做,而是怕做不好,有效的模式仍在探索中。”一位国有商业银行副行长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在商业银行考核体系上,虽然调低了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计价、经济资本占用系数,放宽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标准,但税务部门尚未对税前列支政策进行相应修改。“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出台配套的税前列支办法,使得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政策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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